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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2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各类资金,以合同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大宗食品、印刷品(含教材、图书等)、办公设备、教学科研实验耗材、文化交流用品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软件开发或升级、网络系统集成、物业管理、安全服务、餐饮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印刷服务、出版发行、租赁、会展布置、仪器设备维修等。

第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对纳入《云南省(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项目组)应当结合年度预算和工作实际,合理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部门。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监督各类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学校货物、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方式。

(二)审定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

(三)审定邀请招标的邀请范围、数量和投标企业的资质。

(四)审议学校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特殊事项或者重要事项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确定。

(五)审议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等方式作出决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仅凭少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

(二)领导小组会议到会人员需达到应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方能召开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委托熟悉情况的部门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受托人应携带明确意见带上会参加研究。会后,受委托的部门参会人员要及时将会议情况向委托人报告。表决时,以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

(三)对重大、疑难、存在较大争议或专业性较强议题的讨论,应采取专题研究会的形式进行,视情况可邀请学校领导、校内外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四)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会议的相关内容及涉及招投标工作的保密事项。

(五)每次会议须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经组长审核同意后印发。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宜。

(二)对申购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指导申购部门完善申报材料,按照规定提出采购意见。

(三)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报批手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向上级申报、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并按上级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工作,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

(五)组织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

(六)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蹉商文件或询价文件,并负责对以上文件进行审核,按程序报审。

(七)与采购部门商议,提出采购人代表名单,报组长审定;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提出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及名单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八)接收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项目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并组织开标、评标。

(九)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十)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提出定标申请,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十一)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十二)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拟出书面合同,办理签订合同相关事宜。公开招标项目的合同文本需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十三)督促中标人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并组织项目验收。

(十四)按规定对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对招标投标资料分项目整理,并负责存入学校档案室。

(十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章 采购方式、组织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蹉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比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经批准的其它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列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按照审批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未列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科研设备及耗材、服务5万元(含)以上、其他货物和服务 3 万元(含)以上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采购方式;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服务5万元以下、其他货物和服务 3 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的组织方式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

1.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类货物,且当年同一品目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通过省级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

3.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采购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需由学校组织采购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学校组织采购

1.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或经批准为自行采购的项目,科研设备及耗材、服务预算在 5 万元(含)以上、其他货物和服务预算在 3 万元(含)以上-10 万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采用“货比三家”方式比价采购;预算在 10 万元(含)-20 万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校园网的“招标采购”公告栏上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比价采购。不具备“货比三家”条件,符合单一来源采购需求的项目,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2.部门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或经批准为自行采购的项目,科研设备及耗材、服务预算在 5 万元以下、其他货物和服务预算在 3 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项目组)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货比三家”方式比价采购的规定

1.比价小组应向不低于三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相同的比价函,规定统一的报价截止时间和要求。参与比价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为单数。

2.货物类的采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服务类的采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方案、价格的原则择优确定成交服务商,不是最低价成交的,比价小组应进行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一)采购预算在 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未达到前款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更有利于学校实施采购的项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购买服务的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购置科研设备和耗材的急需程度,使用部门(项目组)提出申请后,由科研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购的,应按学校审核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申请采购部门(项目组)应积极主动开展采购科研设备和耗材的基础工作,严禁拖拉懈怠,将能正常开展招标采购的项目拖延至急需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凡纳入学校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申请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同意采购的相关审批文件。包括部门(项目组)的申请、学校职能部门的审批意见,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的项目的审批意见等。财务部门在签批购买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经费意见时,应明确经费来源,并区分科研经费或其他经费,不符合经费使用规定的,应给予拒绝;从经费来源上不能确定拟购产品是科研仪器设备的,由科研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明确拟购产品是否用于科研。

(二)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清单、技术要求或规范。

(三)申请购置进口产品的,拟购进口产品的论证资料。

(四)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拟购项目的申请依据和论证资料。

(五)采购项目编制预算的依据及编制过程材料。采购申请部门(项目组)应做好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对拟采购产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保项目预算准确。除单一来源采购外,采购项目的产品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因技术参数、服等要求被质疑或投诉且成立的,采购申请部门(项目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确定采购方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标采购项目金额大小、技术要求、市场行情及前述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对纳入《云南省(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采购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招标机构代理采购,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标代理机构由学校公开遴选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学校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办理订立合同事宜。学校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学校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报原批准采购方式的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竞争性蹉商方式的

采购程序,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合同、项目验收和付款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中标人或成交人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须由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不得与中标单位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公司订立合同。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使用部门和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共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相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完毕应签署验收报告;验收方成员和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代表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购置实验耗材的,使用部门(项目组)负责验收,参与

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应填写相应验收表格,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款;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项目验收合格报告书、固定资产入账凭证等相关资料付款。对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项目,财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有关项目进度的证明资料进行付款,严禁超进度付款。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活动接受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类采购方式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与采购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参与招标考察项目的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对象的宴请、礼品和接待,不得由被考察对象支付各项考察费用等。

(二)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招标活动。

(三)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讨论,指定中标人;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四)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五)所有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六)校方代表、评标专家要严格遵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

(七)对利用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的投标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已中标资格外,还将取消该投标人今后在我校一切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对投标人违规投标给学校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追偿。

(八)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经招标采购的货物,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货物采购的综合指标明显劣于市场等价同类商品的,经查实后,相关人员存在过错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采购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学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南中医学院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云中党字〔2014〕37 号)、《云南中医学院采购教学科研实验耗材和维修仪器设备实施细则》(云中校资字〔2016〕1号)同时废止。

云南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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