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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26 浏览量:

[2014 年 1 月 2 日校党委第 51 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7 月 4 日校党委第 9 次(总第 44 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613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 2003 第 30 号)、《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 57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 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8 第 16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

第三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招标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职能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专门监督。

第二章 招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部门。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监督各类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定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拦标价;

(二)审定邀请招标的邀请范围、数量和投标企业的资质;

(三)审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方式;

(四)审定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传阅、会签等方式作出决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仅凭少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

(二)会议到会人员需达到应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方能召开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委托熟悉情况的部门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并将明确意见带上会参加研究。会后,受委托的部门参会人员要及时将会议情况向委托人报告。表决时,以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

(三)对重大、疑难、存在较大争议或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可采取专题研究会的形式进行,视情况可邀请学校领导、校内外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四)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会议的相关内容及涉及招投标工作的保密事项。

(五)每次会议需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经组长审核同意后印发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宜;

(二)负责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

(三)根据第三章规定,确定招标的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

(四)向上级部门申请办理报批、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五)接受投标报名,组织资格审查、现场踏勘及答疑;

(六)组织编制、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并按程序报审;

(七)对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接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并组织进行开标、评标、磋商;

(八)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提出定标请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九)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中标人确定后,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拟出书面合同,视情况组织相关机构和部门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公开招标的合同文本需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对《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还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督促合同的履行。

(十一)对招标投标资料分项目整理,负责存入学校档案室。

(十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九条 邀请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的规定。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2.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少数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市场垄断等原因,可供选择投标人较少的,邀请对象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个。经邀请两次以上仍只有一家受邀单位接受投标,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可直接与受邀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磋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不含)以下,20 万元(含)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不含)以下,20 万元(含)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不含)以下 20 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本着“货比三家、优质优价、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比价确定。

(一)招标后没有投标单位投标,或者重新组织招标不能实施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工程内容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十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学校可以统一招选 3 家单位作为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采购项目的资格入围单位。需要“货比三家”采购的各类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项目,合同估算价在 3 万元(含)以上的,使用部门应在入围的施工单位中进行比价;合同估算价在 3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在入围的施工单位中直接确定施工单位。学校可以招选 1 家施工单位负责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不含)以内紧急、突发项目的施工、维修。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紧急、突发项目的施工、

维修,应及时报学校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按照批示意见办理。

本条所指的紧急、突发事项是指:紧急、突发事项发生后,报经学校确认,不及时通过施工、维修应急处理,会造成学校利益、声誉遭受损失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产生安全隐患的事项。为加强监督管理,有效规避串通风险,保证工程质量,

本条所招选的单位实行一年一招和一年一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并按程序报批后,可不实行工程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累计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 200 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蹉商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并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省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综合说明,技术要求,发包范围、发包内容,有关图纸资料、投标须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必需载明招标活动是否采用预算标底详细的评标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应给出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需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投标代理机构由学校公开遴选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学校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 5 日。

第十九条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采用有标底招标的,1 个项目只能编制 1个标底,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二十条 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学校或者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少于 3 人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前 24 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校方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校方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人员应从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校方评标代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项目申请部门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校方评标代表,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任何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评标代表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项目相关方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七)对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评标时主要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或否决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的,学校应当在 3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学校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组建。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办理订立合同事宜。学校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收归学校,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六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接受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类招标活动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与招标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参与招标考察项目的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对象的宴请、礼品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对象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二)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招标活动。

(三)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四)严禁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五)所有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六)校方代表、评标专家要严格遵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

(七)禁止中标单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将其中标的招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对利用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的投标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已中标资格外,还将取消该投标人今后在我校一切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对投标人违规投标给学校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追偿。

(八)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学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南中医学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云中党字﹝2014﹞1 号)同时废止。

云南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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